为充分利用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可将其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计算赔款时予以扣除。当然,残值也可以由保险人回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不得在赔款中扣除残值。而目前市场上,大都采用前种做法。
然而,财产保险的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并不合理。残值的价格如何确定呢?这主要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而定,由于信息的不确定性,保险人往往处于被动方,这就容易引致道德风险,使残值“缩水”,从而被保险人得到额外利益,保险公司利润流失,不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若残余部分折归被保险人,那么它们又将流向何处?以车险为例,发生推定全损后,车主可能会将汽车残留部件高价卖到二手黑市,不经挑选和改造,都作为旧车的组装零件,于是一批“理赔垃圾”流向汽车市场,而由此产生的劣质汽车可能进入新一轮车险市场,保险公司将自食其果。若被保险人未充分利用废物,又将造成社会资源流失。
所以,由保险人来统一回收处理残值更合适。因为保险公司能“化零为整”,将大量客户手中的残值集中起来,与正规二手零件回收厂商形成长期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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