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车辆损失保险继 “无责不赔”问题讨论之后,又掀起一轮关于所谓“高保低赔”问题的讨论。通过讨论能够分清是非,这对于保险合同双方都是好事,更重要的是这种讨论有助于加 强保险市场的建设,促进保险经营更加科学化精细化,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改进和转换服务理念,同时使广大消费者更多、更深入地了解保险。 一、所谓“高保低赔”,是个别媒体做的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读的表述,但是条款中存在的不精确的定价方式也确实容易引起误解。
第一,“按新车购置价计算保费,按车辆的实际价值理赔”混淆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车辆部分损失,一种情况是车辆全损。在前一种情况下,因为修理时用的是新配件,这没有错,也好理解。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至少在字面上被保险人不好接受。第二,车险条款设计时,将差别费率固化为无差别费率,可能在保险费数额上相差不大,但在理论上是不完善的,同时给投保人造成错觉,认为这是旧车按新车缴费,而按照旧车理赔。保险公司多收了保费。
举例说明:假定某款新车价格10万元,相应浮动费率2%,那么浮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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