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由这一条款可以推出“零责任,零赔偿”,终审判决张叶飞律师代理的被保险人败诉。
之后张叶飞另辟蹊径起诉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2008年8月份,张叶飞收到了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维护了,但是张叶飞依旧对当年由“按责赔偿”推出“零责任,零赔偿”的败诉理由颇感不平。
事件回放
小王是张叶飞的当事人,2005年11月27日,小王驾驶车行驶在京沈高速公路上,为躲避行人何某撞在护栏上,造成车辆损坏、路产损失、行人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锦州市交巡警察支队认定,小王无责任,何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新的交通安全法,何某虽然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但是他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所以他对机动车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王向其投保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联合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联合保险公司核定了车辆修理费63130元,小王也将车辆送到了指定的修理厂修理。一切手续均按保险合同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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