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在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下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根据通知,各保险机构要切实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各保险机构要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上述工作应在2007年7月1日前完成。有条件的地区,保险监管机构、保险机构与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车险信息平台与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的联网工作,实现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 通知提醒,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