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3月30日,张某为其所有的小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25万元,购买了包括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3月31日零时起至2010年3月30日二十四时止。2009年11月3日晚由杨某驾驶,由于避让行人冲下路边掉进水塘,造成全车损坏。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对事故予以确认。
该车行驶证显示车辆的注册登记日期为2002年8月11日。汽车修理厂对该车检查后,向张某提出维修(估计)费用为122040元。保险公司于2010年3月自行委托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进行定损,结论为在基准日2010年3月27日该车修复价值在6万元左右,并且认为该车修复价值大于市场价值,建议该车推定全损,其损失价值为4.5万元。
杨某不认可保险公司单方面委托鉴定而得出的损失结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规定予以理赔,向仲裁委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辩称实际损失只有4.5万元,不愿意多赔。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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