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王先生的奔驰车于2011年6月下旬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包括车损险在内保险金额共计259万余元,保险期间为一年。同年8月中旬,车主的司机驾驶该车时遇暴雨,发动机进水受损。报险后,保险公司出险出具机动车保险小额赔案简单处理单,查勘意见为:事故属实。此后,该车在4S店修理,维修费共计32万余元。车主据此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
官司打到法院,保险公司提出“发动机受损系二次打火所致”的抗辩理由,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法院未予认定。同时保险公司还提出,其在保险合同中已约定了免责条款,此案应适用免责条款。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击水律师事务所的丁鹏律师及时提出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决涉案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车主本次维修费32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前不久,此案终审,法院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该赔
丁鹏律师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应承担事故责任,给予理赔。理由如下:《保险法》第17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文本,并就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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