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该赔
所属分类:
2013-6-21 19:14:05
加入收藏
车主王先生的奔驰车于2011年6月下旬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包括车损险在内保险金额共计259万余元,保险期间为一年。同年8月中旬,车主的司机驾驶该车时遇暴雨,发动机进水受损。报险后,保险公司出险出具机动车保险小额赔案简单处理单,查勘意见为:事故属实。此后,该车在4S店修理,维修费共计32万余元。车主据此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
官司打到法院,保险公司提出“发动机受损系二次打火所致”的抗辩理由,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法院未予认定。同时保险公司还提出,其在保险合同中已约定了免责条款,此案应适用免责条款。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击水律师事务所的丁鹏律师及时提出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决涉案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车主本次维修费32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前不久,此案终审,法院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该赔
丁鹏律师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应承担事故责任,给予理赔。理由如下:《保险法》第17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文本,并就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并且这里的“提示”应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这里的“说明”应该“明确”。
以上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该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以上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并且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暴雨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根据相关规定,暴雨是指连续24小时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丁鹏律师为此特意到气象部门调查取证,根据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保险事故发生时事故地点的降水确达暴雨。
故此,本案从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和保险条款关于“暴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的规定两个角度看,被告保险公司均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天上不会忽然掉馅饼,世界上不可能有免费的午餐,汽车经销商推出0首付买车更不是馅饼或者免费午餐了。0首付买车从其性质上来说,只是促销的一种形式而已。想买车的朋友们“乱花渐入迷人眼”,可不要中了经销商的圈套。
商家说是零首付,很多买车的朋友最后就发现,0首付并非真正的不花一分钱就能提走车,经销商根本是在忽悠人。只能说,作为消费者你千万别太天真了。
很多商家推出0首付买车,并不是说真的0首付就能把车开走,而是将首付的金额也分期支付罢了。看起来是没有让你一次性付完,实际上并非少付...
查看全文>> “除了必不可少的交强险外,车险是车主根据需要自愿购买,因此车主应根据车子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车险险种,对于不必要或不划算的险种可以不买。”保险专家介绍,“买车险要根据个人情况按需购买,既要避免保障不足,又要避免花了钱却没有买到服务和保障。”
新法规对机动车限制更加严格。尤其在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方面,一不小心撞到了人或豪华车,三者险在这个时候的重要性就明显了。根据湖南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相应的死亡赔偿金水平,理财师建议车主们在为爱车选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将保额设定在20万...
查看全文>> 新车未批改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
2009年12月31日,黄某购买了一辆微型客车,并通过业务员李某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盗抢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时。在保单中,还特别约定“全车盗险保险责任在上牌后,经本公司批改之日次日零时起生效。”
2010年1月14日,黄某的小车上了号牌。次日,他通知保险经办人李某办理批改手续,但因李某在外办事,其表示要周一才能办理手续。不过,就在1月16日周六的晚上,黄某的车辆被盗。随后,保险公司以盗抢险...
查看全文>> 2013年6月10日
影响美国车险保费的因素:品牌与车型 因素1:品牌与车型 保险费率的高低因车型的不同而有异,这是因为有些汽车的修理费要比其它车高。人们在汽车安全测试中发现,将各款车比较起来,坐某些汽车你可能更不易受伤或更不易受重伤。此外,研究显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有些车辆比其它车辆更容易使你受伤。虽然保费通常不是购买车辆的决定性因素,但事实上,不同的车每年的保费支出却有较大差异。...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