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是否存在改进空间?
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至今,伴随其一路走来的除了舆论的质疑便是似无休止的争议,无论是增补修订亦或者集 思广益,更新后的交强险版本总无法令所有人满意,这种建立于保护受害人为基础信条而得以写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国家首款强制保险制度,其在订立的雏形阶段,即它的这种完全的、不区分具体情况的“无责赔付”制度是否相对合理且适应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标准及一般车民的普遍需求?客观而言,“无责赔付”制度代表了先进的立法理念,但受限于一些特定场景,却依然存在提升的空间,譬如车与车间的交通事故,在并无造成人身伤害的前提下,即使划入责任限额内,但是否采行“有责赔付”原则会更好一些,则有待商榷。
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造成的伤害,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 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日本的交强险甚至规定 其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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