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是否存在改进空间?
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至今,伴随其一路走来的除了舆论的质疑便是似无休止的争议,无论是增补修订亦或者集 思广益,更新后的交强险版本总无法令所有人满意,这种建立于保护受害人为基础信条而得以写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国家首款强制保险制度,其在订立的雏形阶段,即它的这种完全的、不区分具体情况的“无责赔付”制度是否相对合理且适应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标准及一般车民的普遍需求?客观而言,“无责赔付”制度代表了先进的立法理念,但受限于一些特定场景,却依然存在提升的空间,譬如车与车间的交通事故,在并无造成人身伤害的前提下,即使划入责任限额内,但是否采行“有责赔付”原则会更好一些,则有待商榷。
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造成的伤害,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 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日本的交强险甚至规定 其承保范围只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不在保障范围之内。为了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采取“无责赔付”原则顺应了世界立法的潮流和理念,此点已为各国所认可。
但是,在车与车相撞的场合,如果只造成碰撞车辆本身的财产损失,采取“有责赔付”似乎也无可厚非。即,在这种场合,即使在 责任限额内,无责方保险公司对负有全责的另一方也不承担赔付责任,而全责方保险公司应当对无责方承担赔付责任。采取“有责赔付 ”原则,一方面能够打消社会公众对交强险的困惑,另一方面,可以激励司机遵章守纪,因为如果其不遵章守纪,负全责时自己不能从 保险公司拿到一分钱的赔付。此外,现行“无责赔付”制度最多赔偿全责司机400元,“有责赔付”不赔偿这400元,对有车一族来说, 这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交强险“无责赔付”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而设计的一种制度,车与人相撞当然应当采行“无责赔付”,车与车相撞又没有人 身伤害时,两车处于均势地位,采取“有责赔付”并无不可。
在有关交强险的争议中,无责赔付的正当性是焦点问题之一。交强险“无责赔付”究竟有没有错?笔者在此就其中的三个问题略做 分析。
交强险无责赔付造成无责方赔偿,有责方不当得利?
某律师认为,交强险“无责赔付”造成无责方赔偿,有责方不当得利。
“无责赔付”真的有如此恶果吗?恐怕值得探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使车主没有任 何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就肇事方的损害进行赔偿。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最多会赔付肇事方 司机400元人民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赔付,并不是无责方车主的赔付,而是保险公司的赔付,因此不能构成某律师所说的 “无责方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无责方并不需要赔付,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责任限额之外的损 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肇事方因负完全责任,损害应当由其承担,也就是说,肇事方损害的其余部分,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无责方不会 做任何赔偿,所谓“无责方赔偿”云云,实为无稽之谈。
有责方也不会获得不当得利。因为所谓不当得利,依《民法》规定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的利益。肇事方所获得的400元利益 ,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规定。既然存在法律依据,当然不能 称之为“不当得利”。
交强险无责赔付催生“马路杀手”?
许多司机师傅认为,交强险“无责赔付”催生“马路杀手”。
笔者认为,“无责赔付”并不会催生“马路杀手”。首先,从道德上看,没有任何一位司机愿意看到车祸发生,车祸中的肇事方同 样也不愿意车祸的发生,这就从道德上约束了“马路杀手”的产生;其次,从经济上看,车祸发生之后,肇事方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 偿,但如果肇事方负全责,保险公司的赔偿最多只有400元,而司机为处理车祸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恐怕远不止400元。所以,任何 一位理性的司机都不愿意充当“马路杀手”;最后,肇事方的违法行为将被交管部门记录下来,并且直接影响下一年度的交强险保费,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司机的有责任交通事故将使其下年度的交强险保费提高,这就从制度上抑制 了司机因能够获得交强险赔付而肆意妄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