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立
近期,河南保监局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产险公司在开展个人消费贷款购置的车辆保险过程中,就同一笔车险业务同时向贷款商业银行和运输公司(或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汽车经销商)两个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部分贷款商业银行也明确要求产险公司向其支付手续费,主要理由是贷款商业银行向车辆经销商介绍了有购买车辆保险意愿的潜在客户。目前,多方代理在车险业务呈现苗头性倾向,折射出的深层次问题在于保险中介代理标准亟待细化和明确,而且此类问题在产、寿险公司团体业务中也时常遇到。如不从制度层面及时规范,容易导致虚挂中介业务等违法行为的蔓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应引起足够重视。
多方共同代理的出现并非偶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是中介代理业务标准不明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中介代理行为认定标准原则不具体。商业银行在整个保险意愿达成过程中仅起到了介绍的作用,没有履行保险产品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上也未显示代理业务的痕迹,这种推介行为是否构成代理并能获得相应的手续费,缺乏统一、权威的认定标准。开展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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