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日前,湖州市居民何元中向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差额3.4万多元。此案中传出的信息,值得引起机动车主的关注。 去年12月,何元中在这家保险公司,为一辆江淮牌中型货车投保了“车上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今年2月,他人驾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王某死亡。6月9日,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进行调解,何元中等人共赔偿对方家属8.2万余元。事后,何元中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其只答应按今年5月1日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付4万多元。废止的法规不能作为标准 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居民何元中:在调解这起交通事故时,法院对于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都要求车主按5月1日实施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标准进行赔偿,这家保险公司仍用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保险赔偿约定,比老标准多出来那部分赔偿费用,投保者只能“自掏腰包”了。因此,保险公司也应按现行法规执行新赔偿标准,废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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