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保险公司未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明确说明,华泰财产保险上海公司昨天在浦东新区法院输掉了官司。 去年3月,本市居民梁某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华泰公司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时隔一月,梁某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损坏。当梁某按保险条款向华泰公司提出4万9千余元的索赔要求后,华泰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保监发(1999)51号文曾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而梁某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华泰公司与梁某签合同时,没有将“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条款,也没有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更没有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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