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变了以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些规范,加重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有可能改变了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限制。以下例为证: 今年8月17日,某法院审结首例道路交通事故受害方状告保险公司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亲属2.4万余元。 2004年8月9日,李某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8月10日0时起至2005年8月9日24时止。2004年10月22日,李某驾驶小客车与行人谢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谢某与李某担同等责任。但在赔偿问题上,谢的妻子韦某与李某及保险公司发生了严重争执。韦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受害人死亡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9万余元(其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李某赔偿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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