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决尊重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使无辜的受害人获得合理的救济,并突破性地对“免责条款”开刀,明确了我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以保护意外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为终极目标。 驾驶员撞死自己的父亲,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近日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汽车保险合同案在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关 于“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万洪伟第三者责任险73104元。该判决在全国尚属首例。 2003年9月,万洪伟购买一辆货车后,花3090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以下简称铜梁支公司)购买车辆责任险,保险最高赔付险额为20万元。随后,万洪伟雇请肖勇兵跑运输。去年4月21日,因汽车发生故障,肖勇兵请其父肖开正修车。检修时,该车突然失控,把肖开正碾压成重伤,后不治身亡。事发后,铜梁支公司在向万洪伟赔付8625元车辆损失险后,拒绝赔付责任险(即肖开正死亡赔偿费),理由是公司与万洪伟签订的车辆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明确规定:“...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