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规在失效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合同约定使其继续适用 ●保险公司没有对车辆保险消费者明确说明,导致原合同约定的理赔条款无效,是否按照原合同进行理赔 本报《天下保险》周刊于2004年10月29日登载《三者险消费者利益如何依法保障》一文,报道了黑龙江农垦百通运输有限公司(百通公司)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一案,理由是保险公司未足额理赔保险金额。 上周末,记者接到本报《天下保险》专刊律师顾问团律师、百通公司代理律师黑龙江省海天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电话。他告诉记者,日前,法院判定人保向范荣梅赔偿77071.99元,但保险公司拒绝执行,后经双方再次协调达成和解,人保理赔给付23777.15元,一次性经济帮助36222.85元,两项金额合计6万元。 为了进一步了解此案仲裁、理赔过程,记者联系了百通公司肇事车辆车主范荣梅女士。她坦白地说,家里经济状况很拮据,女儿大学学费十分昂贵,“我的想法很简单,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让保险公司多赔一点钱”。 投保没有任何凭证范荣梅是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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