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东城法院受理的京城“交强险第一案”,本报8月3日以《保险拒赔无责车主“交强险”》作出报道。记者昨天获悉,车主已撤诉。 该案最终未经司法程序而告终,直接原因是保险公司已与车主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标准,对车主理赔。 东城法院经过审查,已经口头裁定,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但此案引发的由“第三者险”向“交强险”过渡的法律空白问题,由于原告作出撤诉决定,使得这一问题,最终没能从司法判决中得到“公断”。 此案中,无责车主沈某,在7月3日发生撞人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新施行的“交强险”条例,按照“无责赔偿”原则,理赔事故损失,但保险公司拒绝了沈某的要求,理由是保险公司与他签订的合同是“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这次虽然同意按照“交强险”标准赔付,但并不认同过渡期中的“第三者险”就等同于“交强险”,否则,保险公司明显吃亏:因为“第三者险”的保费只有600多元,而“交强险”的保费要1000多元。 据业内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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