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赵某有一辆货车从事货运经营,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内,赵某聘请司机驾车,自己随车前往广州送货途中发现车上货物被盗,赵某急忙让司机将车停靠路边下车查看。由于车未停稳,赵某跳下车后摔倒,被该车后轮压过身亡,司机当即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了案。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乘坐人赵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4款的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4款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当赵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保险合同中损害原告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1)项已明确规定:“机动车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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