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0日零时5分,出租车司机郑某驾车驶至某市A区某路段时,与迎面行驶的捷达车相撞,造成捷达车司机邓某当场死亡,含出租车司机郑某在内的8人受伤,且两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鉴定:郑某、邓某均是酒后驾车;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行为也违反了《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5年2月4日,捷达车司机邓某之妻胡某及其子女、父母5人向某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 B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事实: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出租车系刘某、罗某夫妻所有;2002年11月26日挂靠某出租汽车公司从事出租车经营,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郑某是车主刘某夫妻所雇佣的司机;2004年9月10日,车主刘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从2004年9月13日起至2005年9月12日止。B区人民法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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