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的高先生将爱车停在小区内,险些被贼盗走,所幸盗贼撬坏了两个车门及方向盘后,却因解码器烧坏而盗窃车子未遂。 然而,当高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由于全车未被盗走,所以不能适用全车盗抢险条款;而在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约定他人的故意行为致车辆损坏的,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 难道自己的爱车就这样被白白撬坏吗?高先生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6月4日,扬州邗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遭盗窃的事实后,保险公司以盗窃未遂等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不予支持。但高先生随意停放车辆,导致被盗风险增加,按照全车盗抢险条款的约定,应当自行承担5%的损失。 法庭辩论针锋相对 在法庭上,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全车盗抢险是否以全车盗抢既遂为要件?二、绝对免赔率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针对争议焦点一,高先生认为,应适用全车盗抢险,且不应以盗窃既遂作为保险赔偿的要件。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高先生的全车未被盗走,故不能适用全车盗抢险条款。在被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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