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师傅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家用汽车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其本人,险别中包括汽车盗抢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31800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10月26日零时至2007年10月25日24时。 投保后的一天夜里,李师傅的车在其楼下被盗,李师傅及时报了案,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第二天,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保险盗抢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李师傅投保的车辆被盗,李师傅停车地点不收费,也无人看管。李师傅确认报告内容属实并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偿计算审批书载明,李师傅汽车被盗损失计算结果为162260元,即赔付率为70%。依据是该保险合同在汽车盗抢损失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部分第四条载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均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但在非营业性的停车场(厂)、院或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发生盗抢损失的,适用30%的绝对免赔率。李师傅认为订合同时只看到20%免赔率的条款,对30%免赔率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对其进行提示注意,因而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投失的80%。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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