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业惯例要求,保险公司在车险合同中明确写明,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案,确保保险公司及时调查案件、确认损失和责任,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但是,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突破保险合同字面约定,在一起案件中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这在北京尚属首次。 起因 48小时后报案被拒赔 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并将第三人撞伤。后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在30%的比例内负担了车损,并实际给付12230.10元。但是,事故发生3天后,史某才拨打平安公司的报案电话。 2006年9月18日,平安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写明由于史某没有在规定的48小时内报案,此案拒赔。 结果 被保险人终审胜诉 因为平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史某将平安公司告上西城区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史先生的诉讼请求。史先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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