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史某出车祸后,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在48小时内报知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以此拒保。近日,市一中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没有道理,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损失。这也是保险行业48小时报案条款首次被判无效。 2005年12月22日,史某与平安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史某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保险。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 3天后,史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电话报案。2006年9月18日,平安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称: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平安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由于史某在3天后报案,故该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史某对此不服,将平安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从公平角度以及整个合同的规定来考虑,要求司机及时报案是为了查明案情、确定责任。具体到本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对该交通事故的基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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