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车主维权意识的增强,过去撞车事故中鲜有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开始浮出水面,但却遭遇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尴尬。 8月底以来,天津市两家基层法院审理了两起“车辆贬值费”案件,首次支持了无过错方的索赔诉请,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和驾车人的极大关注,于法无理还是回归公平一时间成为争论的焦点。 爱车被撞贬值起诉肇事方天津法院两判“贬值费” 今年2月16日凌晨,天津市民曹某驾驶汽车将李某停放在存车场内的马自达6轿车左侧撞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协商未果,李某将对方告上了法庭,索赔“车辆贬值费”。 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委托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受损车辆贬值损失金额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贬值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受损车为不满半年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不仅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性能,而且二手车市场估价也显然要比无事故车辆低,这一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鉴于交管部门已对被告做出了负全部责任的认定,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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