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原告周某与被告吕某及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这也是该院自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交强险限额的通知以来参照执行并审结的第一起涉及交强险分项限额处理的案件。
3月1日,被告吕某驾驶其自己的轿车在华北鞋城院内倒车时与原告周某驾驶的登记在其丈夫名下的轿车车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吕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车辆受损的周某作为原告,主张车损费11000元、停车费80元、拖车费260元、误工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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