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商业险的五点区别

 所属分类:  2013-7-1 10:57:37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原告周某与被告吕某及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这也是该院自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交强险限额的通知以来参照执行并审结的第一起涉及交强险分项限额处理的案件。

 

  3月1日,被告吕某驾驶其自己的轿车在华北鞋城院内倒车时与原告周某驾驶的登记在其丈夫名下的轿车车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吕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车辆受损的周某作为原告,主张车损费11000元、停车费80元、拖车费260元、误工费5000元、快递费25元。除误工费无证据外,其余均有票据证实。被告吕某认为自己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保险条例,按照保险合同,原告的所有诉请,都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进行赔偿。

 

  桥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吕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吕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法院予以确认。吕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故对于原告周某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吕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周某主张的车损费11000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吕某承担6300元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周某主张的停车费80元、拖车费260元,共计340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由被告吕某承担238元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周某主张的快递费25元予以支持。

 

  周某主张的误工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是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责任限额一栏中包含三项,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在只投保一项“交强险”的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产生的医疗费部分保险公司只在10000元限额内予以赔偿,医疗费超出10000元部分由事故行为人个人负担,其他赔偿项目(如财产损失、死亡伤残赔偿金等)赔偿也在各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因此本案被告吕某只在投保一项交强险的情况下,超过保险公司承担的财产损失2000元之外的部分就需个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本案若按以前的规定,则原告周某的车损11000元全部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根据中院通知的规定,今后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若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很有可能出现保险不够赔的情况。因此加投其他险种能够更好的对受害人利益予以保障以及避免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失。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有很明确的原则。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是有利扩大保障范围的。

 

  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是一定要执行的。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的价格基本差不多。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应搞清分项责任。

      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48小时内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查勘员到现场判定你的痕迹是否相符,如果相符,一般都是认可的。你将车驶离事发地点不远处,仍然是可是根据现场高度、痕迹这些测量的,不会有什么影响。但要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内报案,如果报案迟了,就有可能会加扣部分免陪。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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