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7日,杨某因归还工具在国防路上分线临时停车,醉酒的陈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上该农用车后轮,由于行驶速度非常快,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后经交通事故部门认定,陈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而杨某由于在非停车地域停车,应承担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2月9日陈某家人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杨某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给其所有的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依照交强险规定向保险公司行使追偿的权利,故被告杨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由被告杨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10360元。
7月1日后车险到期还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主要小心了。昨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人士表示,对于没有办理机动车保险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扣留车辆,并告知当事人去补办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