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强险法定义务,应在最低保险额内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杨某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给其所有的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依照交强险规定向保险公司行使追偿的权利,故被告杨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由被告杨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10360元。
7月1日后车险到期还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主要小心了。昨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人士表示,对于没有办理机动车保险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扣留车辆,并告知当事人去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办理保险之后,要及时发还机动车。
违反交强险法定义务,应在最低保险额内赔偿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宋永峰律师认为,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比较特殊的案件,即机动车驾驶员与非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却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被告作为机动车辆的车主,违反了交纳交强险的法定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 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 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性,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障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即我国法律对双方均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为混合归责原则,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另根据民法理论,对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不应要求全部由法律明确规定,有明确规定时当然应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时依据民法原则、侵权原理构成侵权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按照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1.若原告不能得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责任赔偿,则造成原告直接损失。2.被告未续交强险,主观上存在过错,是一种违法行为。3.被告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才造成了原告不能得到法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赔偿,即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侵害原告的法定交强险赔偿费成立。故法院判令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事故过错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这一判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而且从裁判结果的社会效果来看,还会促使机动车所有人积极参加强制保险,从而更有效发挥保险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