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最近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意见稿》删除了原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即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由工伤保险制度转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制度中。人保部在该说明文件中给出了五条理由:1、交强险制度的建立;2、各方(包括各级政府、单位,甚至是职工)对纳入工伤模式强烈意见;3、法理上,上下班交通事故可以不纳入工伤体系;4、原制度实践难度大;5、国外有不纳入的。小生才疏学浅,不过也明白仅凭这五条简单的理由似乎还难以证明上下班机动车交通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剥离而纳入交强险这一命题,那么就从一些一鳞半爪的见识来说明交强险是不是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代替工伤保险,恳请各位指正批评。
尽管这个问题很复杂,不过结论倒是可以预先给出:将某种情形从工伤保险转入交强险,无疑是将具有公法强制力的公力救济部分软化为私力救济,从社会法的角度而言,对弱势群体是不利的。而且原制度所囊括的情形是否可以与另一个制度进行无缝对接,也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这还不包括转制成本。所以对于这样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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