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9年3月,张某从中介购得二手车后借予杨某驾驶,发生事故后发现该车交强险从中介公司购买前已退保。受害人李某遂将车主张某、驾驶员杨某和某保险公司一并告至法院。
受害人和车主认为交强险系法定险种,保险公司违法退保且退保后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退保系当事人申请,没有保险合同无需再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张某从中介公司购车时疏于审核交强险,存在重大过失,故对交强险损失首先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杨某是直接侵权人,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保险公司应当对交强险部分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而超过交强险部分则由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杨某来承担。
■法官提醒 我国交强险条例规定,非经法定原因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只有以下三种情况才能解除保险合同:1、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车辆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车辆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解除交强险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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