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车不要忘记审核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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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8 22: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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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9年3月,张某从中介购得二手车后借予杨某驾驶,发生事故后发现该车交强险从中介公司购买前已退保。受害人李某遂将车主张某、驾驶员杨某和某保险公司一并告至法院。
受害人和车主认为交强险系法定险种,保险公司违法退保且退保后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退保系当事人申请,没有保险合同无需再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张某从中介公司购车时疏于审核交强险,存在重大过失,故对交强险损失首先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杨某是直接侵权人,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保险公司应当对交强险部分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而超过交强险部分则由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杨某来承担。
■法官提醒 我国交强险条例规定,非经法定原因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只有以下三种情况才能解除保险合同:1、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车辆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车辆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解除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和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本案中,保险公司违法退保又未尽法定义务,大大增加了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风险。保险公司负有对承保交强险车辆将来发生事故后受害人获赔权利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对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购买机动车,特别是二手车的购车者,一定要审核车辆的交强险,否则发生事故的交强险损失首先由车主买单。而保险公司也应严格交强险退保的审核义务,履行收回交强险标志和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否则在车主和致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
2013年5月27日
车险竞争模式 实现怎样的转变? 服务竞争将成趋势
主持人:随着监管力度加大,市场逐步规范,车险竞争模式将实现怎样的转变?
陈文康:今年以来,上海保监局对整顿车险市场做了不少工作,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目前车险市场上高质量的后续服务缺失,而良性的车险发展应该是通过服务口碑、品牌驱动,而不是通过价格竞争等因素。
因此,理赔等车险服务将成为下阶段各家保险公司竞争的重点。要加大对车险理赔流程、理赔速度等环节存在问题的治理力度。在这次“车险理赔服务承诺”情况抽查中,也暴露出电话接听人员“语气生硬、不人性化”的问题,下一步公司将强化对...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