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崔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三元区城关大桥往三明火车站方向行驶至大桥西侧路段时,未按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与同向行走的俞某相撞,致使俞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认定,崔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崔某为该二轮摩托车在平安财险三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时间,正好在有效保险期限内。由于崔某赔偿能力有限,被害人俞某亲属把平安财险三明支公司与崔某作为被告一起告上法庭。
本案中赔偿数额原被告双方均无争议,分歧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平安财险三明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以被告崔某无证驾驶为由拒不理赔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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