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机制将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向中国保监会报备后,昨天已下发各有关保险公司。
中保协表示,“互碰自赔”机制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昨天公布的《办法》规定了可以进行“互碰自赔”的条件——有交强险的车辆(两车或多车)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另外,中保协还表示,对于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
车主如何进行“互碰自赔”?
■首先,事故发生后各方车主要立即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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