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某日,被告人钱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与原告杜某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杜某车辆受损,经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钱某与保险公司各自赔偿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该变型拖拉机承保的机动车保单与该肇事车辆的行驶证的登记信息不一致,故该肇事车在公司承保的车辆不能证明为同一辆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钱某认为,保单上的号码与行驶证上的号码相差了一位数,但车架号是一样的,应当是保险公司的失误,是他们在输录信息时少输了一位数,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的部分才应该由自己赔偿。
经法院审核认定,该变型拖拉机行驶证登记的信息与交强险保单中信息中的车辆所有人、车架号、厂牌型号均相一致,惟发动机号码中少了一位数,但仍可认定该变型拖拉机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为同一车辆,故认定该变型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