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交强险赔偿 责任由谁担

 所属分类:  2013-7-9 21:25:33    加入收藏
2011年某日,被告人钱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与原告杜某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杜某车辆受损,经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钱某与保险公司各自赔偿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该变型拖拉机承保的机动车保单与该肇事车辆的行驶证的登记信息不一致,故该肇事车在公司承保的车辆不能证明为同一辆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钱某认为,保单上的号码与行驶证上的号码相差了一位数,但车架号是一样的,应当是保险公司的失误,是他们在输录信息时少输了一位数,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的部分才应该由自己赔偿。

 

  经法院审核认定,该变型拖拉机行驶证登记的信息与交强险保单中信息中的车辆所有人、车架号、厂牌型号均相一致,惟发动机号码中少了一位数,但仍可认定该变型拖拉机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为同一车辆,故认定该变型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最后,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做出了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

 

  杜某驾驶轿车与钱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发生相撞后,将钱某与钱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以保单与行驶证上的信息不吻合为由拒绝赔偿。近日,东台市法院审结了该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纠纷,判决由该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1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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