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机动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担责。
2008年6月,张某购买一辆比亚迪小车,随即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9日止,保险责任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009年5月3日,张某驾驶自己的比亚迪小车外出路遇李某提出搭乘该车走亲戚。途中,李某向张某提出学习开车,张某表示同意,即将车交与李某驾驶(李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当李某驾车行至村口转弯处时,将一小孩撞到,使小孩受伤,住院20天用去医疗费12000元。本案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该受伤小孩的监护人就损害赔偿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承保交强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及车主张某与无驾驶资格的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承保交强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张某,李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中,保险...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