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二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人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里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so公里。
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欲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八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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