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勒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瞥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
第十八条……交巍诺瞥时,交通替察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放行车辆。
第四十二条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交通替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
(二)需要在路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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