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陈海军诉客运管的第二状庭审中,客运管一共出示了8件“证据”,用以证明陈海军“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且态度恶劣”,还想证明匿名者投诉的情节真实且他们“进行了深人调查”。除此再无其他证据。
但仔细推桩,除了匿名信本身,其他7个“证据”都是由匿名信衍生的,并无独立的证据价值。
作为证据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汽车服务资格证》只能证明陈海军有驾驶出租车的合法资格,但并不表示只要是出租汽司机就有违法违规行为‘
作为证据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投诉单》则是客运管根据匿名投诉而作的格式化文件,要求出租车公司表态。
作为证据的《关于陈海军被投诉一事的情况说明》则是出租车公司对客运管上述(投诉单》的表态性回复。但表态和调查毕竞是两回事,好的表态可以缓解司乘矛盾,即使乘客投诉不实,出租车公司也不会跟“上帝”死较真。
那么,作为证据的,陈海军在客运管和公司的要求下所作的(检查),也就带有表态性了。即使这个《检查》中的叙述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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