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燃损失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一)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玻璃单独破碎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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