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车辆遭受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单方损失,并未造成任何第三者损失,应该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机关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接受事故处理后,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及保险公司的要求,会同理赔定损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估价,确定修项目、方式和费用,然后进修理厂维修,待车辆修复完毕并能正常使用时向保险公司请赔付。提请赔付时应出具下列材料:
A保单正本或保险凭证(原始保单);
B:报案登记凭证和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出具;
C:定损估价凭证(保险公司定损理赔人员出具);
D;修理发票及修理明细表(修理厂出具);
E:交通管理机关事故证明或责任认定书(交通管理机构出具)。
在上述手续齐备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上述材料,对单位支付支票赔偿,对个人支付现金赔偿。如果投保人未经保险公司定损,自行修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2)如两车发生碰撞且双方均有保险时,应该立即通知交通管理机关,如有人员受伤应及时送医院救治,同时通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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