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残值享有一定的权益。这里所说的残值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存在的一部分可以供被保险人继续使用的经济价值。有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形成的,有的则是经过加工整理后形成的。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残值享有一定的权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保险公司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则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属于保险公司。另一种是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而被保险人拥有剩余部分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仇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由于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所有者,熟悉保险标的情况,而保险公司对拥有保险标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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