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处理具有哪些处理残值的权益
由于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所有者,熟悉保险标的情况,而保险公司对拥有保险标的的残值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多少好处。因此,一般各保险公司都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如果被保险人确定残余物资无法继续利用,或者双方对于作价的金额达不成协议,经协商无效,可以由保险公司收回处理。
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业务环节之一,是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的重要体现,也是出现保险纠纷最多的环节。被保险人如果认为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与自己预期不相符,有权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对保险公司的行为提出质疑。
保险公i i)对于保险责任范川内的保险事故,经过核定后应该及时杖行保险责任。对.7--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的通知书。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该规定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处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应采取的措施或做法,也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请求所给予的书面答复。如被保险人收到了保险公司发出的拒绝赔偿通知书,则说明保险公司认定其提出的索赔请求不成立,不予贻付。这是一种书面的拒赔证明。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公司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导致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对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的原因很多。其中,因为保险条款不严密,从而使双方对条款的理解有差异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保险法》第三}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是因为,保险条款通常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参与保险条款的制订。此,保险条款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就保险条款解释而言,需要注愈的是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示的内容不得以司内部条款解释为山约束被保险人。
另外,由于保险公司的原因,如误用条款、计算错误等,也会造成赔偿金额发生错误。被保险人如果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有权对贻偿金额提出异议,要求保险公司子以解释,必要时可以向仲裁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