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欠费的理赔
1.案情简介
1996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科左中旗个体户孟某驾驶解放141大货车外出办事。由于车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法定保险,根据规定,区域内的车辆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中途被扣查。经过与人保科左中旗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协商,孟某同意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万元,需交纳保险费1890元。但当时孟某没有现金,就通过其亲属保险公司员工赵某协商,给保险公司出具了一张1890元的欠据,并保证回去后将此款及时交纳。经办人赵某当时就在欠据上注明,此保费在1996年11月25日以前交纳保险合同有效,过期不交保单作废。同时给孟某出具了保险单和收款凭证。
事后,孟某并没有在约定期内交纳保险费,1996年I 1月25日,保险公司用批单批注原保单作废,并于当日通知了孟某,并让其将作废保.单退回,孟某一直以保单被车带走为由迟迟不退还作废保单。
199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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