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1998年12月2日17时左右,湖北省某市个体驾驶员刘某(系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持B证驾驶小客车在行驶中,因天冷路滑,在急弯内侧(占道)处与相对而行的个体驾驶员张某的三轮车相交会,致使三轮车方受损、两名乘客及驾驶员受伤,刘某驾驶的小客车未受损。经该市交警大队调解处理,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合计损失600()余元。事故处理结案后,刘某以第三者责任损失为由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在审理此案时则以“两车未发生碰撞”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予以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
2.案情分析
这实际上是一起因紧急避险问题而引发的第三者责任损失索赔案。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这里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突发性行为。可见,紧急避险的产生具备的三个条件:
(1)险情的客观存在性,而不是臆想的或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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