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后,根据保险金额不同确定方式,保险合同效力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2)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3)保险金额高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且未达到保险金额的,在保险车辆修复并经保险·人验车同意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至保险合同终止日,但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车辆修理期间的保险费。
(4)保险金额高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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