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定免责条款,是对受害人的所有财产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免责,还是仅对受害人的直接物质性财产损毁免责,是目前司法审判实务界争论最大的问题。
在出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时,“赔”与“不赔”成为交强险理赔的争议焦点,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乎到被保险人、受害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切身利益。为求司法公正,本文试从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意图、保险法律法规的内在统一性与衔接性角度,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分析得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不仅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同样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意图
《交强险条例》第一条开门见山地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显然,制定《交强险条例》的目的首先在于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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