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李老家法庭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刘某接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对承办法官说:“不买交强险,真是省了盐,瞎了酱。自己种的苦果自己尝。”
被告刘某是虞城县李老家乡人,他曾领过建筑队,搞过家庭养殖,是闻名十里八村的致富能人。自2009年春天起他又购买了两辆农用机动三轮车,从事树木的买卖、运输业务。为节省成本,他抱着侥幸的心理,未给自己的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2010年8月11日晚上,刘某驾驶着自己的农用机动三轮车前往山东运送木材。当其自南向北行驶到田界线17KM处时,车辆发生故障,便将车辆停在了路上。这时,原告胡某骑着两轮摩托车从南向北行驶,因天黑下雨能见度低,撞到被告刘某停在路上的机动三轮车尾部,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构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虞城县公安交警大队勘验现场后认定:原告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因医疗费等费用赔偿问题,双方达不成协议,原告遂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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