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便使得当时市场上的第三者责任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亦明确指出:“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交法》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同时保监会还在《通知》中要求:“为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行《道交法》实施后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衔接,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的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国务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之前,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保监会的这一指导性意见在当时对于全国范围的财产保险公司具有类似于部门规章的一定的强制效力。因此,在...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