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征求意见稿说明了删除这一规定的五点理由: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重,原来没有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范围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上下班途中不等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如果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更为简便、可行。
记者注意到,对于第一点理由,许多人提出“现在路上车多了,上班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虽说现在可以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可一旦刚好被‘黑车’撞到,或是肇事车撞人后逃逸了,这种情况应找谁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的李宏宇法官认为,“交强险”属于侵权性赔偿,“工伤”属于劳动关系保护性补偿,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另外,一些司法界人士表示,第三点和第四点理由涉及法规的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确存在难度。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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