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强险和工伤的介绍
记者注意到,对于第一点理由,许多人提出“现在路上车多了,上班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虽说现在可以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可一旦刚好被‘黑车’撞到,或是肇事车撞人后逃逸了,这种情况应找谁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的李宏宇法官认为,“交强险”属于侵权性赔偿,“工伤”属于劳动关系保护性补偿,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另外,一些司法界人士表示,第三点和第四点理由涉及法规的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确存在难度。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同时公布的,还有之所以做此删改的五点原因。
有关方面公布的五项理由确有一定道理,但就中国社会保障和工人权益维护的现实来看,这五点理由还未充分到必须删除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的规定。
如公布的理由认为,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因此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但就目前而言,这一立法理由仍未消失。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确实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也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但更应看到, 2008年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12.2万元人民币,在现实生活中,交强险并不都能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保障。民事求偿之路又往往山高水长,受害人还要面临中国司法的老大难——“执行难”这一关。如果工伤保险能够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对于职工权益保护当是大有裨益的。工伤保险和交强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就像车主在购买了交强险之后,还可以购买商业第三者险。有了交强险,为什么就不能再有工伤保险?
公布的第二点理由在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但是,从网上的舆情反映来看,也有“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对删除这一规定。没有相应的数据和事实支撑,这种笼统的“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难免会让公众觉得他们又“被代表”了。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公开,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不同意见得以表达,相关部门理应认真做好民意和舆论的搜集、统计与分析,以具体而客观的数据来说服公众。此外,非机动车事故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确存在政策上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如何“平衡”,可以再讨论。鉴于非机动车事故的发生实则并不多见,即便有这样的个案,也不一定需要由工伤保险来转移风险、均摊损失,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将非机动车事故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至于其他三项理由,均不具有实质意义。比如认为工伤保险是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情形提供保障,而上下班途中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事实上,连立法者也承认,上下班途中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而“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也可以通过完善相应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克服困难。不能因为稍有困难,就一删了之。最后一项从国外经验来引证“删除说”,而在《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立法者也正是以同样的理由来支持“列入说”的。
以此看来,“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范围的缩小,在理据上还难称“充分”,尤其是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亟须更广泛的辩论
2013年3月31日
“有车族”应当在对轮胎的合理养护与使用方面做足“文章”